邮递代办员未尽送达义务,丢失大学录取通知书,使一位莘莘学子失圆大学梦,学子无奈,一纸诉状将邮政局及收件人告到法院,可是法庭一审判决只赔偿5元人民币损失费,误人前程、学子复读,家人、学子的精神、经济均遭受了莫大的打击和损失,索赔遥遥何期日,且看:
2000年3月20日,江西省遂川县政协补校复读班郑主任通知学生陈康华说:你尽快找回原学籍档案,要充分做好今年高考报名准备。
于是,陈康华便来到了县招考办查找,可是查找了两次都没有找到原学籍档案。两天后,陈康华在学校老师的帮助下从政协补校查找到江西省普通高校录取名单,却吓了一跳:名单上白纸黑字写着自己被江西农大吉安班录取。一经查找,发现陈康华的学籍档案早已被江西农大吉安班调走。
没有学籍档案,就意味着没有报考资格、去年高考尘埃落定,陈康华没有收到任何信息和信件,如今突然冒出了他被江西农大录取的消息,感到非常惊诧。
为查找档案,陈康华一边学习一边四处奔波,找了10来天没有找到,他心急如焚,只好回家向父亲求援。
陈康华的父亲陈梅生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庄稼汉,当他听到儿子的学籍档案不见了,且儿子早在去年就被江西农大录取的消息后,更是格外震惊,忧虑不安。
陈梅生为不影响儿子安心学习,4月1日开始跑上跑下,走访咨询遂川中学和县招考办、乡村两级组织。4月2日,陈梅生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来到了吉安寻找儿子的学籍档案,通过百般周折,数次往返吉安,花费旅差费用4300余元。当陈梅生听见学校介绍说陈康华是统招生,且全年招生40名,只缺其子未到校的消息时气得说不出话来。4月2日下午,陈梅生终于将录取通知书的来龙去脉查了个水落石出。原来:1999年9月14日,江西农大吉安班委托吉安市邮政局用挂号信向陈康华寄出了录取通知书。同年9月17日,遂川县邮政局代办员胡某某从该局领取出该挂号信,并投递到陈康华居住的遂川县盆珠乡大屋村村民郭昭海经营的代销点,郭签收了该挂号信,却一直未转交给陈康华,也没有交给陈梅生及其家人。之后,郭昭海忘记了这封至关重要,至人前途命运的信件,并且无缘无故将此信件丢失。
事情真相一旦公开,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波动,引起了盆珠乡、村两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4月2日下午,陈梅生找到郭昭海问及挂号信一事,郭昭海大发雷霆,一口否认。4月5日,陈梅生将郭昭海的亲笔签字的邮递清单举证,郭昭海傻了眼,转而狡辩说在10月10号交给了陈康华,且有两个小孩子(11—12岁)在场,当即,陈梅生找到其儿子和两个小孩对质,陈康华和两个小孩子矢口否认。况且10月10号交给陈康华,那么入学时间早已超过。4月5日下午,大屋村陈村长找郭昭海谈话,催问他信件的下落,郭昭海答曰:我当废纸烧掉了。追根究底,郭昭海丢失了信件。4月6日,盆珠乡政府乡长王晓明、司法员郭源财将陈梅生与郭昭海双方当事人召到了乡政府进行调解处理,陈梅生没有提出过分要求,只要求郭昭海赔偿他查找档案所花费的旅差费以及损失费1000元。而郭昭海拒绝调解。据此情况,乡村领导主张陈梅生上诉法院,并为其请了县律师事务所的胡琼芬律师担任代理人。
2000年6月2日,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陈康华诉县邮政局和郭昭海损害赔偿一案。7月11日,遂川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郭法官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7月11日,原告陈康华正在参加高考,他只有委托其父陈梅生出庭申诉。
法庭上,原告陈梅生心情异常激动,诉称:1999年9月17日,遂川县邮政局邮递员从该局领出了江西农大吉安班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挂号信件,但由于该局工作人员违反投递业务规则,没有按信件地址投递将信件直接交我儿子和家人收,而交由村里郭昭海签收,郭昭海将信件丢失,使我儿子丧失了就读大学的机会,被迫今年重读补习,造成了我家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此,两被告均应承担责任。并应依法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据实赔偿我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我儿复读费2800元,复读期间生活费2000元,查找档案差旅费650元,户口损失费29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共计16350元。
被告邮政局辩称:江西农大吉安班委托邮政局寄出原告的挂号信件属实,到我局后,已按《邮政法》的规定投递了该信,并交该村的投递点代收人郭昭海签收了,郭昭海丢失了信件,与我局无关,此责任应由郭昭海承担。按照《邮政法》规定,邮件在未投交收件人之前,所有权属寄件人。所以,原告陈康华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寄件人才有权向我局索赔,即使我局有责任要承担赔偿,也只能适用《邮政法》的规定向寄件人按法定赔偿金额赔偿,而不能适应用《民法通则》据实赔偿。
被告郭昭海辩称:我经营的代销点,一贯系本村的信件投递点,1999年9月中旬,我确实签收了寄给原告的一封挂号信,后不知去向。我是无偿代本村村民收发信件的,信件丢失我就无义务承担责任。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江西农大吉安班向原告寄发录取通知书,确系通过邮政局所办理。双方存在委托邮寄合同关系,信件在邮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来调整,所以邮政局应当按该法规定的义务投递信件。否则既是违约,又是侵权。原告不能作为违约责任求偿主体,但可选择追偿侵权责任,即侵犯了原告陈康华的通信自由权和领取邮件权。所以,被告邮政局认为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主张法庭不予采纳。被告遂川县邮政局已按法定规定,将原告收取的信件投递到原告所在村的固定投递点,被告遂川县邮政局已履行了寄件人委托原告录取通知的义务,对信件的丢失并无过错,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遂川县邮政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昭海所经营的代销点已成为该村信件的固定投递点,则被告郭昭海已成为该村委会这个组织的收发人员,由于郭昭海未尽到一个收发人员应尽的保护和及时传递信件的义务,造成原告应收取的信件丢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信件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有过错方承担所适用的法律,应当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邮政法》赔偿人民币5元的规定。原告要求按普通法《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据实赔偿与法不符,不予支持,要求无偿代收人郭昭海据实赔偿更加不合情理,显失公平。2000年7月14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一款,第41条第2款《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422条第4项之规定,并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33条第1项《国内邮件处理规定》第42条第1项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判决:一驳回原告陈康华要求被告遂川县邮局赔偿损失请求;二,由被告郭昭海赔偿原告陈康华损失计人民币5元。本案受理费610元,由原告陈康华承担410元,被告郭昭海承担200元。
将他人信件丢失,造成陈康华失去上大学的机会,并且造成陈康华复读,寻找档案,户口遗失,以及精神上的莫大损失,法院只判决被告过错赔偿5元人民币,让平常稍懂事的小孩也难以理解,这种判决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显失公平,前者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据实赔偿显失公平,那么赔偿原告5元钱损失费就不显失公平了吗?
8月5日,当被告陈康华接到这份出乎意料之外的判决书时,心情异常沉痛,被气得昏倒在地,不省人事。2000年8月13日,陈康华对法院一审判决愤然向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邮政法》,请求吉安地区法院依法撤消原审判决,改判由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复读费2800元,复读期间生活费2000元,查找档案差旅费650元,户口损失费29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共计16350元。如今年上诉人高考名落孙山,将会在二审开庭增加精神损失费15万元。二、原审判认定被上诉人遂川县邮政局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但在认定上有错,且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三、原审判决案件受理费610元,由上诉人承担410元,有悖于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至截稿日止,据悉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受理此案,至于上诉人陈康华与被上诉人遂川县邮政局、郭昭海该怎样赔偿的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相信法律自有公论。